根據自愿注冊原則,凡需要在自己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務項目上,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依照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均可以成為商標注冊申請人。
商標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 商標申請事先應進行查詢,查詢的目的是檢索是否已有在先注冊與申請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幫助申請人判斷是否提出申請。
商標申請人所需要的材料: 1、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2、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協會及其他團體組織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大陸地區以外的申請人不需要此類文件。 3、商標圖樣:必須清晰、潔凈、黑白分明,不大于10厘米x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x 5厘米,一式10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10份,黑白商標2份)。 4、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一份 (國內單位需蓋公章)。 |